作为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的“2.0版”,示范区奖补政策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升级优化?
示范区奖补政策与试点城市奖补政策总体思路一脉相承,都是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调动地方发展普惠金融积极性。但两者也有区别,示范区奖补政策在全面总结试点城市奖补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可以说是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的“升级版”和“加强版”。主要调整包括:
一是突出地方自主,鼓励因地制宜。试点城市奖补政策是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级市数量给予每省固定1或2个试点城市名额。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每省可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且可自主决定是否连续支持同一地区,给予地方更大自主权。
二是突出分档奖励,强化正向激励。试点城市奖补政策是定额奖补,东中西部试点城市每年分别奖励3000、4000、5000万元。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三档奖补,东部地区奖补档次为3000万元、4500万元、6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奖补档次为5000万元、7500万元、1亿元。此外,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从5个计划单列市中确定3个示范区,奖补资金3000万元。最高与最低档次奖补资金相差1倍,充分实现正向激励。
三是突出点面结合,发挥规模效应。试点城市奖补政策单独考核试点城市成效。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考核“示范区+全省”成效,示范区和全省成效考核各占比50%,依据总体得分确定奖补档次,强调点面结合,要求省级加强统筹,推动全省普惠金融共同发展。
四是突出客观评价,确保科学公正。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绩效考核包括21项指标,既有定性指标也有定量指标,既有存量指标也有增量指标,评价体系相对复杂,且绩效目标自主确定,考核结果缺乏横向可比性。示范区奖补政策将考核指标精简为最具代表性的5项,全是定量、增量指标,并统一数据口径,实现横向可比,更能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工作成效。
五是突出部门协作,强调政策协同。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由财政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三部门联合开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更加强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协同配合,更加聚焦改善普惠金融服务。
中央出台示范区奖补政策,地方比较关注“实操问题”,比如具体如何申报?有什么条件要求?奖补资金能用于哪些方面?
示范区奖补政策突出地方自主,充分发挥地方熟悉基层、整合资源的优势,各省申报示范区的数量和名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确定,报送财政部汇总。财政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各省份奖补档次,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发布示范区名单。具体的示范区评选办法,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对示范区的激励约束要求,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奖补资金为综合性补助,可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包括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
(来源:财政部 金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