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时,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和金融机构的范围,即国有金融资本包括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办法》规范了授权履职与委托关系。即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委托期间,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即“四个不变”。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其职责包括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等十项内容。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要求,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包括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等五项内容。
《办法》进一步明确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基础管理体系、确认产权归属、规范股权管理、建立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制定受益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完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等方面对国有金融资本加强管理,对重点金融子公司实施穿透管理。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依规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和薪酬管理。
来源▕ 四川财政